1.教务处各科室用章需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处长审核;
2.各学院(部)及其他职能部门用印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相关科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最后需经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方可使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