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办法
徐医大办〔2016〕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教学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医科大学与教学科研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奖励范围包括:教学成果、教学论文、教材的奖励。
第四条 教务处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奖励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教学科研工作奖励每年实施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教学论文
教学论文是教师教学经验和教学研究成果在写作上的表现,是教师将平时教学中的一些经验或研究进行总结,并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
凡在下列学术刊物上以徐州医学院作为通讯作者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教学论文,根据学术刊物的级别予以奖励。教学论文由教务处界定。
1.一类期刊为国家核心期刊,以最新《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每篇奖励2000元。
2.二类期刊为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确定的15种正式出版的医药教育类学术期刊,即中华医学教育杂志、中国高等医学教育、西北医学教育、医学教育探索、山西医科大学学报(基础医学教育版)、中医教育、药学教育、卫生职业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中华护理教育杂志、浙江医学教育、中国继续医学教育、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中国医学教育技术、复旦教育论坛,每篇奖励1000元。
3.其它省级以上期刊不予奖励。
4.论文应为一个页码以上(不含一个页码),增刊、会议论文等不予计算工作量。
第七条 教材
以徐州医科大学为主编单位的教材(仅统计第一主编),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理论类每部奖励1万元,实验类每部奖励0.5万元;
2.由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理论类每部奖励0.6万元,实验类每部奖励0.3万元。
第八条 教学成果
徐州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教学成果奖,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50万,一等奖奖励25万,二等奖奖励10万元。
2.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0万元,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
3.市厅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6万元,二等奖奖励0.8万元,三等奖奖励0.4万元。
4.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0.1万元,二等奖奖励0.08万元,三等奖奖励0.05万元。
5.该项奖励不区分职位。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指由国务院及教育部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国家其他部委、学会团体设立的教学类奖项按照一、二、三等奖1000、600、300等级进行奖励。
省级教学成果奖指由江苏省政府及教育厅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教学成果奖。江苏省政府其他各厅局、省学会团体设立的教学类奖项按照一、二、三等奖800、400、200等级进行奖励。
市厅级教学成果奖指由徐州市政府设立的并以其名义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徐州市政府各部门、学会团体设立的教学类奖项按照一、二、三等奖400、200、100等级进行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教学科研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者填报申请奖励信息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教学委员会初审,并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审核,提交徐州医学院教学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学校批准,批准后公示,公示期一个月。期满后即实施奖励。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条 教学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内容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异议进行核实、复议,结果报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教学科研成果的,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教学科研奖励的,由校教学委员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教学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参与教学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的参与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上述各项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