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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高教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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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徐医大办〔201617

为保证我校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1.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是指国家、省和学校批准立项投入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经费及学校对国家和省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配套经费,主要包括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教学成果和教学研究立项等。

    第二条  经费使用原则

2.依法管理原则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的顺利实施。

3.专款专用原则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项目单独建账,不得挪用或转作它用。校财务处按项目进行明细换算。

4.科学预算原则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项经费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使用。注意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的作用。

第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

5.品牌(特色)专业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加强学科专业的课程建设;

2)用于该专业开展各类教学改革等科研活动;

3)用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参加省内外各种教学学术交流、参观考察等与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相关的活动;

4)购买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图书及电子音像及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等资料。

6.精品课程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课程结构调整、内容体系更新等方面改革;

2)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进(含多媒体课件制作);

3)用于课程资料上网,促进课程网络化建设的经费支出;

4)用于课程建设的办公耗材(刻录光盘、打印纸、复印费、邮资费、文件夹等)。

7.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新建和改建教学实验室的设备购置,教学仪器的批量更新和台数的补充;

2)新开综合型及设计型的教学实验项目和教学服务体系所需设备;

3)更新和添置实验室日常实验教学项目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费及实验室设备的维持及维修、运输、安装及实验室简易改装费。

8.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支出的范围还包括: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项目调研、差旅费及会议费、及论文发表费、成果评奖申报费、专家咨询论证费、劳务费等。

9.国家及省质量工程项目立项建设经费,遵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使用。在国家及省相关管理办法未下发之前,其经费使用范围按本办法执行。未单独列出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的参照以上执行。

第四条  经费使用分配比例

10.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购置费不得高于项目建设费的60%(研究类项目为 40%)。

11.专家咨询、论证、调研、进修、培训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的20%(研究类项目为30%)。

12.对项目申报、评审、结项、鉴定、验收等占项目建设费的3%

第五条  经费审批程序

13.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遵循分类管理、分项进账、一次划定、分期划拨、专款专用、公正公开检查、效益评估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本项目费用,不得超计、超范围支出。所有经费都必须首先进入学校统一账户,由学校财务处和教务处协同管理。

1)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一项目设立一本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建设经费使用卡,由项目负责人管理。

2)获得项目经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制定与项目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报所在院、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登记后,发经费使用卡。

3)各类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经费5000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长审批,5001元至10000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4)购买仪器设备,须按国资处相关规定采购,否则不能报销。

5)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由所在院、系、部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支配使用。其所有权归属学校,需到国资处、图书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入库登记手续。

6)项目经费核定后,分期下拨,第一期经费在项目立项的当年下拨。原则下拨全额经费的一半(国家级及省级项目经费下拨如有规定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剩余经费下拨时间及额度,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和中期检查结果确定。

第六条  经费使用违规处理

    14.项目经费仅供立项建设期间使用,对不执行或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承诺(经整改后仍无效)的项目,作如下相应处理:

1)对立项半年仍没有启动项目计划者,经费缓拨。

2)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一年以上的项目,暂时停止经费资助。

3)对期中检查、评估不合格、整改不力者,暂时停止经费资助。

4)对不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经费计划预算,又不按期执行建设任务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终止经费资助,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当年所有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申报资格。

5)对超出经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予报账,对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项目经费支出。对于违反财务政策、规定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校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6)对结项的余额经费,超过一年以上者,由教务处作为项目的管理经费统筹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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