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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条例

发布者: 高教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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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条例

徐医大办〔201635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

设立徐州医科大学教学督导专家组,对全校的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教学督导组由20人左右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二条  教学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关心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主动、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4.从事过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5.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6.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7.时间较充裕,能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

第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聘任办法

1.教学督导专家可由院 (系)、部民主推荐,学校聘任,聘期为两年,合格者可以续聘。教学督导专家组根据学校专业布局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分设本科基础教学类教学督导组、本科临床教学类教学督导组等。

2.在聘期内,教学督导专家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解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作用与职责

教学督导专家组是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咨询、考核评估的专门机构,为学校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具体开展工作:

1.了解、检查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

2.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执行情况。

3.了解各临床教学基地的临床实践教学情况并开展巡回教学。

4.听取师生对教学活动的意见,收集、整理信息,及时反馈。

5.了解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中的新情况和好经验,对有关典型事例进行调研。

6.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加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方面,为院领导和教务处提供咨询、建议。

7.参与校优秀课程、教学成果、教学比赛的检查、评审。

8.接受校领导和教务处布置的其他有关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方式

教学督导专家组要对学校和各院 (系)、部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与随机性检查。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查看教学条件和管理软件)、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方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具体方式:

1.深入课堂听课。

2.到有关院 (系)、部作集体或个别访谈。

3.召开师生座谈会。

4.进行书面问卷调查。 

5.抽查有关教学资料。

第六条  工作管理

1.督导专家组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对学校负责。

2.教务处负责督导专家组的日常管理。

3.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向督导专家组通报工作计划;每学期结束前,督导专家组向校领导书面汇报工作。教务处为督导专家组提供工作条件。

4.督导专家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汇总情况。督导专家组在听课、察看实验实习、开座谈会等活动中,要详细作好记录,收集有关资料,以便全面系统地掌握情况。

第七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待遇及工作保证

1.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发给特聘酬金,由督导专家组申报,经教务处核定,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发放。

2.学校有关部门和各教学教辅部门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对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和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教学督导专家进行调研。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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