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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教学听课制度

发布者: 高教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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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教学听课制度

徐医大办〔20164

听课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考核学校教学质量的一个参考依据。听课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是学校重视教学、关心教学、教学工作主体化的客观体现。

一、听课的基本要求

(一)听课人事先到教学管理部门了解拟听课程的基本情况(包括上课的时间、地点、授课教师、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以及听课内容等)。

(二)听课人提前进入教学场所,选定恰当听课区位,将手机关闭或设定非振铃状态。

(三)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不迟到,不早退。

(四)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和相关听课评价表,逐项对照,公正评价。

二、听课目的和听课量

(一)学校领导听课

1.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沟通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2.分管教学校长,应全面了解学校教风、学风,关注教师教学发展和教学效果,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二)机关职能部门(处)领导听课

1.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和领导反馈情况,解决问题。全校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2.教务处长作为全校教学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教学资源配置和一线教学情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及时解决教学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副处长不少于8次。

(三)院(系)、部领导和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听课

1.各院(系)、部领导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教学(含实践教学)情况,及时听取教师意见,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分析研究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及时给予意见反馈,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促进教师发展。各院(系)、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2.各教研室(实验室),作为教学活动、教学研究、教学组织及管理的基本单位,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应对所属教研室教师的教学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并组织进行经常性的交流、研讨。每学期应将教研室(实验室)所属教师的课全部听一遍,也可跨学科组织教研室(实验室)进行相互观摩和学习。若该学期教研室(实验室)无教学任务,教研室(实验室)主任也应做到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四)教师听课

教师要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学习,尤其是青年教师应主动向有教学经验的老教师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加强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学习和应用,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1.从事教学工作不足二年的教师,每学期应重点听一门与自己教学任务相关的课程,听课次数不少于15次。

2.讲师等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3.副教授等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五)教学管理人员及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听课

1. 教学管理人员听课,了解课堂教学实际情况和师生对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反馈,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听课,通过了解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学风情况,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学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2.教学管理人员及学生工作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三、听课形式与听课范围

听课形式主要采取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也可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听课范围主要包括全日制本、专科课程所有理论课、实验课和见习课的各教学环节,重点是新课。

四、听课要求

每次听课必须听完1节课,不得中途离开。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着重了解教学秩序、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堂气氛、教学效果、使用教材等,同时还应注意观察教学设备和环境等情况。听课后,应尽可能与师生交换意见,并实事求是地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听课记录本》。

要加强听课的针对性,既要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又要更好地结合听课人的工作实际,把听课和改进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使本职工作更好地为教学服务。同时,听课要和促进教学改革结合起来,为了促进某门课程、某个教学环节的改革,可组织专题听课、专题研究。每个学期不同的阶段,听课可有不同的重点,听课要为改进教学服务,为培养青年教师服务。  

五、听课管理与监督

1.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有义务监督各级领导、教师坚持听课制度的情况,领导与教师之间应相互督促。

2.各院(系)、部负责统计本部门的听课情况,各院(系)、部每学期期中、期末要对通过听课所掌握的教学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整理汇总后,同时填写《听课汇总登记表》,报教务处备案。

3.学校领导和各机关处级干部听课填写的《徐州医科大学听课记录本》、《教学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反馈教务处教务科,教务处逐月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校园网公示,每年度汇总后呈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六、说明

1.本听课制度尚未列出的其他要求,各院(系)、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以往有关的听课制度同时自行废止。

3.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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