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习教学事故的分类
学生实习期间,由于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实习教学秩序、实习教学质量等后果的事件,均属实习教学事故。
(一)实习教学类
1.在实习教学和实习教学管理等实习教学活动中散布违法乱纪、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改实习大纲;未经实习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更改实习计划。
3.在实习教学活动中只关注本职工作,不指导实习生进行实践训练。
4.在实习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
5.实习出科考试漏题或协助实习生弄虚作假,做出科合格鉴定。
6.带教教师在实习成绩册上无故拒绝签字的。
(二)教学管理类
1.实习基地教学管理部门无故拖延时间不及时下达实习任务,或实习计划确定后,非因客观条件限制而人为造成实习任务未及时落实,严重影响实习教学正常进行。
2.丢失学生实习成绩册,错记、漏记学生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3.人为造成实习环节中断。
4.未按照实习大纲要求组织实习教学讲座和示例带教。
5.帮助实习生在实习成绩册上弄虚作假。
6.实习生长期不在岗位或不在实习基地而未及时发现。
第二条 实习教学事故的收集
实习教学事故由实习基地实习管理部门向学校教务处报送,也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另外实习教学中期检查,作为筛查实习教学事故的途径之一。
第三条 实习教学事故的认定
学校收到实习教学事故的反映后,选派工作人员到实习基地调查,请实习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填写《徐州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将事实经过和《徐州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报请学校核定,学校将给予实习教学事故认定通告。
第四条 实习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对于情节较轻的,当事人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当事人无视错误仍然我行我素的或情节较重的,给予实习基地内通报批评;对于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校内外通报批评,撤销当事人的实习带教或管理资格,若涉及法律等问题,将配合司法部门严肃处理。凡是发生实习教学事故的带教教师,当年不准参评优秀带教教师评比。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