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
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各铁路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铁路部门对家庭和就读学校不在同一地点的学生在学
习期间回家往返乘坐火车实行硬座半价票优惠,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生的关
怀,深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拥护。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这项优惠政策,伪造、贩卖、兜售假学生证购票的行为猖獗,这不仅干扰了
铁路运营管理秩序,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广大学生的利
益。为打击不法分子的造假行为,遏止社会不良风气,保护国家和广大学生
的利益,决定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实行凭附有火车
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方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由教育部、铁道部监制。
优惠卡为“非接触式可读写集成电路芯片”标签,运用先进技术对其内部进
行信息存储并加密,采用纸封装特制,粘贴在学生证上使用。学生证仍由学
校自行印制。按铁路部门规定,购买学生火车票的学生证须附印有“减价优
待证”字样的另页,从200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各高等学校使用的学生证
须按此规范。
二、优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1、学校发放优惠卡条件是:学生就读的学校由实施学历教育资格;学生
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可乘火车回家或返校;学生没有工资收入。
2、学校应在学生证中乘车栏目内如实填写学生乘车区间,证内乘车区间
不填写或不具有乘车优惠条件的无效。学生的父母不在同一地时,由学生选择
其中一地填写在乘车区间栏内。学生入校后变换家庭住址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
外工作,应及时修改乘车区间。修改乘车区间的,学校在修改处盖章方为有效。
3、优惠卡封装时带有强力不干胶,贴于学生证内空白部位,无空白处的
贴在插入封皮页的任何一面,封皮遮挡无碍(封皮与内页分开的不能贴于封皮
),但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
4、优惠卡由学校学生证管理部门用配套仪器写入乘车次数,使用至学生
毕业;第一次启用的优惠卡出厂时已输入可乘坐次数4次。以后学生注册时由
学校在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有关输入方法见随卡仪器说明)。
5、学生持贴有优惠卡的学生证购买火车票;车站售票处通过识别仪器售
票并划减购票次数;站、车用识别仪器读取学生证所贴优惠卡内容查验车票。
6、铁路三等以上车站的学生售票窗口将配置优惠卡识别仪器(微型、非
接触式),只对贴有优惠卡的高等学校学生证售学生票。上述车站的检票口
和列车也将陆续配置用于检验学生票的识别器。没有配置识别仪器的铁路站
车,发售和查验学生票按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
生和中、小学校学生购买学生票仍按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办理。
三、优惠卡的启用时间和实施步骤:
1、从2003年暑假开始,高等学校学生往返全部凭贴有优惠卡的学生证购
买火车票。
2、各高等学校要在2003年4月底之前将优惠卡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并指导
他们粘贴在学生证上,为2003年暑期的使用做好准备。
3、优惠卡每张7.00元,2002年以前入校注册的学生购卡所需费用由学校
统一支付;2003年秋季起入学新生,符合条件需购买优惠卡的费用由学生自付,
学校将其列入学生证成本费中一并收取。
4、高等学校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统计在校各年级需乘坐火车的学生人数
报成都川大科鸿新技术研究所(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275号信箱;
邮编:610065;电话:028-85936677;传真:028-85936716),同时将购卡费
用汇至该所购买优惠卡(单位:成都川大科鸿新技术研究所;开户行:成都工
行九眼桥分理处;账号:4402217009024904448--0706),款到后付货。
5、自2003年开始,每年9月底之前,各高等学校按入校新生须乘坐火车人数
购买优惠卡,并贴于学生证发给新生。因无优惠卡致使学生不能购票而出现问题,
学校要承担责任。
四、优惠卡的使用,是确保高等学校学生享受优惠购买火车票政策顺利实
施、净化社会风气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各高
等学校要积极配合,严肃认真地落实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办法;实事求是
地按照享受火车票优惠的学生人数购买、核发优惠卡。教育部将采取必要的措
施监督优惠卡的发放和适时检查此项工作的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
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高等学校。
各铁路局、分局、站段街道本通知后,要向有关学校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并在车站售票、候车等营业场所公告,广泛宣传上述措施,使学生和其他旅客
得以充分了解。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单位及电话:教育部学生司:010-66096226、66096730
铁道部运输司:010-51846852
教育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