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
第七条 新生入学须持本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说明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应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应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应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应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够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应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能在原专业就读的,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可就读其他专业;不能在学校就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属于符合招生条件但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保健科签署意见,经所属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1周内(1周按7天计,下同)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本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2周内,在读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进行学籍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2周。凡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5年或4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延长,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可延长3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休学创业学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院(系)。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徐州医科大学学生请假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相关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
(二)所有请假审批手续的材料均由学生所在院(系)存查;凡请假11天(含)以上者,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我校的带队教师或实习基地主管部门批准,准假权限为3天,超过3天时按《徐州医科大学学生请假管理条例》执行。学生实习期间请假,按照《徐州医科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市级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出具相关证明,学生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院(系)存查。请假期满应向院(系)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旷课不足60学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参见《徐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我校实施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
第十七条 学分计算:
(一)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
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生产实习以1周计1学分;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为4学分。
(二)绩点是学生学习质的计量单位。
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绩 |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5.0 |
A(优) |
4.5 |
80~ |
3.0~ |
B(良) |
3.5 |
70~ |
2.0~ |
C(中) |
2.5 |
60~ |
1.0~ |
D(及格) |
1.5 |
0~ |
0.0 |
E(不及格) |
0.0 |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规定学分×课程考核所得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规定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实习、劳动、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实行考勤。因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参加体育、军事训练课程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保健科审查,所在院(系)审核和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教务处安排相关理论学习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3天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缓考手续,应先口头向所在院(系)报告,院(系)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教务处,学生必须于考试后3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学生需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考试,也可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正考记录,并注明“缓考”。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并标注为补考。获得课程相应学分,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二十一条 凡旷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理论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被当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根据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作弊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必须重修。考试违纪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作为公共选修学分记录学业成绩。在修读前经教学主管部门审定同意的,课程名称和本专业相同,且学分要求高于学校要求的课程,可以替代学校课程,修读且考核合格,计入学业成绩,学校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业创新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节 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修: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不得参加补考者。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及格需重新学习提高成绩者(限80分以下)可申请重修,具体办法参见《徐州医科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毕业时点,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作结业处理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课程重修,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试,每门课程限考1次。
第三十二条 课程重修应参加低年级相同专业该课程学习、考试,如重修课程与新学期课程有冲突,则重修以自学为主,如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冲突,则重修考试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缓考。
第三十三条 申请重修的程序及手续:
(一)要求课程重修的学生在课程重修通知下达后1周内,登陆我校本科生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重修报名;
(二)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三十四条 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历次考试最高分记录,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十五条 因转学、转专业或其他原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教学要求与现专业教学计划中同名称课程相同或高于现专业要求的,可申请免修。
第六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并经校保健科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学校和转入院(系)考核,情况属实的;
(三)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专转本”学生;
(四)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七)招生简章中限招理科(文科)考生的专业限制文科(理科)考生转入的;
(八)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过纪律处分的;
(九)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十)应作休学、退学处理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办理:
(一)转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提出。
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转专业:
按照《徐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选拔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二)转学、转专业前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修课程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课程,必须重修,但可记为任意选修课学分;已取得的现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学分可记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条 学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相同学科门类内转专业,经转入院(系)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修读,也可从一年级读起;同一专业类内转专业,可插入同年级修读。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必须于休学手续批准1周内离校;
(三)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各类补助停发,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四)因病休学的,应离校疗养。因病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六)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以校历为准,下同);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超过6周的;
(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院(系)负责人同意(因病休学还需校保健科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本人因病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在1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习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交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本科不得超过3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中断学业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1年以上的连续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校保健科审核认可后,方可复学。如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二)复学应在休学的同季节学期初办理,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四)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修课程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第五十一条 凡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均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八节 升级与退学
第五十二条 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前,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累计有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未取得者,不得升级,随下一年级重新修读不合格课程;相应手续于通知下达后1周内(新学年开学第6周)办理。学生自己申请随下一年级学习者,在相同时间段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实习前,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合格课程累计学分超过7学分(含7学分),不得参加实习,随下一年级重新修读且考核合格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实习。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累计有35学分以上(含35学分)未取得者;
(四)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能正常升级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七)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级计算,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将超过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的;
(八)经本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主动申请退学,应向所在院(系)提交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其他原因应予退学的,由教务处和相关院(系)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退学处理决定。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由院(系)通知学生在1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1年以上者根据其学习情况核发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退学者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其当年缴纳的费用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结业生结业后在最大弹性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重修、补实习或补做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实际换发日期。
第六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留校察看处分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实际换发日期。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1学年并按规定修完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时间证明的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本科四年制满7年或五年制8年,则予以办理肄业离校手续。
第六十七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作取消学籍处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 学位授予
第七十三条 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十四条 学位授予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教务处汇总审核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相应学士学位。详见《徐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公民道德规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如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组织或与宗教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应当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申请、报批、登记和年检等程序。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课外活动应以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为原则。
第八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管理,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学校递交申请,学校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制止。
第八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相关规定,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维护宿舍文明环境,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英语学习、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以及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及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项评奖评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的;
(四)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的;
(五)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六)非法持有枪支的;
(七)卖淫嫖娼者;
(八)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九)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十)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十一)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九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职能范围内学生提起的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申诉工作按照学校关于申诉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递交的申诉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将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九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百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的相关法律文书及通知送达,以学生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准。通讯地址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学校。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