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素质方面: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或因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四)毕业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五)毕业时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工学、理学门类的专业未通过二级,其他专业未通过等级考试);
(六)毕业实习期间在实习岗位发生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无故旷实习累计30学时者或出科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条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学位缓授:
(一)针对毕业学生
1.因为外语水平和(或)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可以申请回学校报名参加考试,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后,可以申请学位;
2.因为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可以申请跟班重修,按学分交纳重修费用,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试,每门课程限考1次,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后,可以申请学位。
(二)针对结业学生
1.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跟班重修,按学分交纳重修费用,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试,每门课程限考1次。
2.毕业考试不合格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来校参加补考,补考不收取费用,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3.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学生,必须重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包括开题、答辩全部环节在内的全部过程,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在换证时,如果同时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位。学位授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为准。
重修、补考的时间节点必须在专业最长学业年限内,超过学业年限,学校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各院(系)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提交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并经教务处核实无误后,教务处汇总各分委员会报送名单,提交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二)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提交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审核、表决,形成决议;
(三)教务处根据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