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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徐医大教字〔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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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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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设置与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省关于高等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科学设置基层教学组织,提高管理效率和教学质量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切实发挥基层教学组织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层教学组织设置

基层教学组织主要是校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学系、教研室和实验教学中心等教学单位,是学校最基层的教学与科研单位,由从事相关学科或相关专业教学的教师和必要的教辅人员组成,各学院(部)依托基层教学组织开展各项教学工作,以及师资培养工作等。

第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置是指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第二条 设置原则:

(一)要体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原则,坚持育人为本理念。

(二)有利于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适应人才培养需求,有利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培养。

(三)以学科或课程为基础设置专业基层教学组织;以相近的课程为基础设置公共基层教学组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时代跨时空交往的新型虚拟教学组织。

(四)专业基层教学组织至少具有2门明确的本科主干课程;公共基层教学组织至少有1门本科公共课程。

(五)具有一定开展教学活动的能力和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能承担规定的课程教学任务。各基层教学组织教师原则上不能相互交叉,如一门学科教师太少,难以开展教研活动,可以同其他相近学科教师组合为一个基层教学组织

(六)学校所有在编教学人员(含校内兼职教师)及必要时聘用的校外兼职教师(不计入基层教学组织总人数),都应进入相应基层教学组织,并自觉接受基层教学组织管理。

(七)各学院(部)设置基层教学组织要围绕教学组织功能,切实加强条件和内涵建设,把重点放在常规教学业务的组织与管理上。

(八)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层教学组织应有相对独立的活动场地和组织教学教研活动以及必需的管理基本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同一场地可以多个基层教学组织共用,但管理分开。

(九)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特殊情况下教务处根据全校工作需要设置基层教学组织

第三条 设置程序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由学院(部) 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特殊情况下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由教务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设立基层教学组织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基层教学组织的名称、设置目的、职责、所属学科、专业、承担课程、组成人员、岗位职数、设置理由和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副主任及教学秘书建议人选等。撤销报告应包括撤销的理由、撤销后人员的安排等。

第二章   基层教学组织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全体教师应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勤奋敬业,创新务实,作风严谨,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

第六条 基本任务是在学院(部)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融合现代化信息教育技术,更新教学理念,加强教学改革,有计划的建设并形成团队合作机制,严格规范教学要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按要求完成各项教学工作。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严格认真做好各种教学资料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注重过程性教学档案建设,包括青年教师培养、教学运行管理、教材编写、教学科研工作量汇总、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计划及安排等。

第八条 严把教学质量关。实行新教师试讲制、首开课试讲制、同行听课观摩制。严把教学评价关。实施多元化同行教学评价,开展课程教学档案袋建设。

第九条 积极做好课程建设。制订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工作;组织做好教材选用或编写工作;组织好课程任课教师团队建设;积极开展一流课程建设、课程思政建设;参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研究,结合学科专业、课程特点和建设需要,制订教学研究计划,提出改进教学的具体措施;组织教师申报各类教学研究和教改项目,并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各种学术性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注重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和学院(部)做好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教学工作、课程建设需要,结合学科发展和学校及学院(部)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制订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个人培养计划。推荐各级各类优秀教学名师人选等。

第十二条 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做好青年教师任职指导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规范,逐步掌握基本教学方法,成长为合格的高校教师。

十三 建立常态化的教师教学研修与教师教学发展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教学培训、交流、教学竞赛等活动,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增强育人意识。

第十四条 按照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及学院(部)的部署和安排,基层教学组织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种教学检查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按照学校、学院(部)有关规定和安排,对基层教学组织成员进行考核总结,审核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院长(主任)是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是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主要责任人,基层教学组织主任是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设立及聘任条件

第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由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组成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至少1人,设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1名;6人及以上的基层教学组织可增设副主任1名;20人以上的基层教学组织可增设副主任2名,具体负责本基层教学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任职资格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热爱教育事业,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学校有关法规及制度。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的能力,工作求真务实,群众基础好,能团结、组织本基层教学组织成员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

(四)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对口、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师德高尚,教风严谨,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教学能力突出,是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任期3年,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任。根据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年终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若在任期内因外出学习或进修等情况离职满1年者,或因师德师风问题、违规行为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另选他人聘任。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全面主持基层教学组织教学与科研管理工作,完成学校、学院(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可由专业负责人或学科负责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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